一、领购资格
纳税人第一次购票前应办理购票资格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 纳税人公章;
4. 经办人身份证明;
5. 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需提供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填开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
6、领购行业发票的,须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或资格证。
7、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领取发票前应填写《使用有奖定额发票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征管方式确定表》或《使用有奖定额发票企业(其他)纳税人征管方式确定表》
主管分局审批合格后准予领购发票,确定领购发票种类,发放领购簿及领购申请书。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领购发票应至主管分局提出购票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发票领购簿》(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
3.《发票领购申请书》申请书加盖公章,明确申领发票种类和数量;
4.上次领购发票存根;
5. 首次领购电脑打印发票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6. 使用税控装置的,应提供税控打印发票月报表;
7. 需提供联系单的,应提供相应联系单。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发放发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4)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5)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参考资料:
西安市人民政府-发票领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