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商品琳琅满目,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特别是原单产品,拥有与一线大牌同样的设计、品牌,甚至内在品质也如出一辙。而价格往往只有大牌的十分之一。多么美好的事情啊?想必各位看客都与博主有着上述相同的感受。但是,各位看客以及原单产品的销售者是否想过,销售这些原单产品是否已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需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并非危言耸听,请听博主一一道来。原单产品,当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引用某位外贸老鸟的说法,原单产品包括:A 样品。这个好理解,商标专用权人提供给加工工厂的标准产品或者工厂给品牌拥有者确认的产品。这部分产品与正品有拥有同等的质量。B 大货。是产品不符合商标专用权人的要求或是因延误工期等因素退下来的产品。这部分产品的质量可能存在少许瑕疵,可能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这要视退货的情况而定。C备货。为补充订单中被因质量问题而预备的产品。这种产品的质量应与正品无异。上述产品在销售的时候,往往并不去除商标标签、含有原商标的吊牌以及配件。至于什么跟单、仿单不在本文论述之列内,因为这些产品就是假冒商标产品的代名词,不但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原单产品,别看其分了几类,在我看来也就是一类东西。此类产品是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加工工厂生产的,在生产这个环节这些产品是有合法授权的,但是将其卖给经销商,其后经销商在市场零售或批发,这些环节都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样看来,生产商在生产这个环节并无侵权,但是将原单产品卖给经销商以及经销商在市场零售或批发的行为,由于未经商标专用人的许可,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那将商标去除了,是否还侵犯商标专用权呢?对于工厂来说,商标专用权人一般都会要求与工厂签订销毁原单产品的条款,即使工厂将商标去除卖给销售商,可能还是种违约行为。而对于销售商来说,商标可要去除干净,包括商标标识、包含原商标的吊牌以及配件,这样再去销售就可不认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可能会侵犯到原产品设计者的著作权或产品专利权(如有的话),因为并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或专利权人的许可啊。这里,销售商可能要叫了,这还让不让人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