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励的标准如下:
(一)在企业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六)制止、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突出贡献的;
(七)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对员工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一)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
(二)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包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优秀班组长、专业(专项)工作先进个人等。
(三)受到表彰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对应的物质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授予、谁奖励”的原则,公司一般不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进行奖励的,经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公司同类别表彰奖励标准执行。员工在一年内获得两次及以上相同类别表彰的,按就高原则进行物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的,予以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滥用职权,在生产、营销、基建、财务、金融、物资、人事等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
(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贪污受贿的;以权谋私的;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的。
(四)损害企业形象、影响队伍稳定: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企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人的;违规信访,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单位恶意投诉举报,围堵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扰乱国家、社会和企业正常秩序的;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