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平台选择
(1)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
(2)网络司法变卖原则上沿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适用的平台。
(3)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更换变卖平台。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程序启动
(1)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2)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公告期间
(1)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
(2)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四、公告内容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变卖期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六、价格的确定
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
七、竞买资格确定
(1)竞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
(2)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并推送给确定的变卖平台。
八、拍卖流程
(1)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
(2)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九、成交
网络司法变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变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变卖财产所有权自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十、悔拍处理
(1)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3)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一、规范适用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执行。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